(一) 五種遺囑中除自書遺囑外,其他四種遺囑包括密封遺囑、口述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均須有見證人的參與,見證人是以證明遺囑確實是遺囑人所為且出於遺囑人之真意。
(二) 並非任何人都可以擔任遺囑見證人,以下是民法第1198條規定不能當遺囑見證人的人
A夫B妻育有C子,婚後A以其名義購買房屋乙棟,A退休後領月退俸6萬元,此外再無其他財產及收入。原本相當無事之家庭,因成年後之C不顧其母反對與D結婚而產生嫌隙,A愛子心切乃私自將僅有之房屋贈與C作為完成結婚登記之賀禮,豈料C於蜜月旅行時竟發生意外死亡,B痛失愛子乃憤而要求與A離婚。二人依法離婚後,B始發現房屋已非A所有,若B與D均未有任何財產,則B與D得主張何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