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外遇而訴請離婚,有哪些損害賠償?

 

    一名林性男子婚後對妻子陳女的態度大為轉變,除對陳女非常冷淡外,生活習慣、作息與從前不同,時常早出晚歸,對於約定好的飯局也經常爽約,甚至對陳女表示,我們各過各的,令陳女幾近崩貴甚至罹患憂鬱症等精神疾病,之後找徵信社跟蹤林男才得知原來林男另有交往對象,天天和小三約會,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評析

怎麼向法院訴請離婚?

當自己的另一半外遇,沒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有發生性行為,但有照片、影片或消費紀錄可以證明有一同出遊、進出汽車旅館等狀況雖然不能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由請求離婚,但仍可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為由請求離婚。

離婚損害

  指因為判決離婚所造成的損害,通常是因為外遇造成的精神上損害。本案因為林男外遇,導致兩人離婚,陳女可以向林男請求所謂離因損害,也就是因為離婚所造成的精神上損害

參考條文

「民法第1056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侵害配偶權損害

    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過從甚密還可依照民法第195條侵害配偶權之規定請求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夫妻任一方與第三人有逾越一般人社交禮儀範疇的行為,都會被認定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而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陳女可同時向林男請求離婚損害、侵害配偶權損害;對小三則是只能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

  因為離婚所生的損害(離婚損害)只能對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則是可以同時對配偶及小三請求。本件林男婚後外遇,陳女因林男婚後態度冷漠導致罹患憂鬱症等精神病,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請求離婚損害以及民法第195條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另外向小三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法官最後判准離婚,林男應負30萬元的離婚損害賠償及30萬元的侵害賠偶權的損害賠償,小三部分判賠30萬元的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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