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性交易在我國絕對是犯法的行為,若是跟已滿18歲之成年人從事性交易屬於行政罰;若是性交易的對象是未滿18歲之人,則將落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禁止的行為,最重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對象是未滿16歲的人,則會變成刑法上的犯罪,最重可處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當事人林先生因為一時失慮,在網路上透過交友軟體與他人發生性交易,也就是俗稱的援交,幾個月以後卻被警察通知要去做筆錄,一問之下才發現之前性交易的對象未滿18歲,自己恐將面臨刑事責任,因此來所尋求律師的幫助。
首先,性交易在我國絕對是犯法的行為,雖然若是跟已滿18歲之成年人性交易屬於行政罰,罰則較輕,但仍須強調此為法所不許之行為。
而遇到此類案件,進一步要確認的是對象年齡的大小,若是性交易的對象是未滿18歲之人,則將落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禁止的行為,最重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對象是未滿16歲的人,則會變成刑法上的犯罪,最重可處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但實務上常見一個狀況,從事性交易的對象會謊報年紀,提供不正確的資訊給對方,以至於讓人誤信其已滿18歲,若因此被檢調約談,而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被控與未滿18歲之人性交易而涉犯兒少性剝削條例犯罪,建議上可由沒有主觀犯罪故意卻著手抗辯,不過這並非絕對有效的抗辯,仍需要配合當時其他客觀事證綜合判斷,因此在偵查過程中,還是需要把有利的證據(例如網站資料、對話紀錄等)整理提出給檢察官。
本案楊律師協助被告整理提出答辯的資料,經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最終認為雖然林先生性交易的對象未滿18歲,然而就客觀的證據觀察,林先生確實誤以為對方乃以滿18歲之人,而沒有主觀上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犯罪的故意,因此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
刑事妨害性自主-分手後被告強制性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