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大廠捷安特(GIANT)員工,從1980年起每年7月第一周有「全員放暑假」的福利,但巨大集團杜董事長昨日在股東會後強調,取消「全員放暑假」的員工福利,是為了符合新勞基法不得不做的因應策略,因為「一例一休上路後,我們不能強迫員工或安排員工集體休假,巨大怕違反勞基法的新規定,我們也很無奈!」
雇主不能指定員工何時安排特休
真的是這樣嗎?其實是說不通的,讓我們來看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工的特休假,勞工可以自行排定,雇主不得強制安排勞工何時休假。
雇主關於自訂優於勞基法的休假,則不受限制
但是(But)勞基本並沒有限制在特休假以外,雇主不可以指定期間讓勞工休假,雇主單方面免除勞工的出勤義務,且同樣給予工資,這樣的福利勞基法怎麼可能會禁止?除非在捷安特公司的理解下,過去就是把「全員放暑假」的放假日數包含在特休假一起算,從新聞中就有寫到,當初實施全員放暑假的原因是高階主管經常特休假放不完,即使休年假也放不下手邊的公事,所以才讓全部員工一起放暑假,但你放的假都是在「扣特休的額度」喔!其實是雇主直接要求員工要在暑假第一週排特休,美名叫全員放暑假而已,但這樣的話,哪叫做「福利」呢?
成本才是最大因素
本來就應該是公司在勞工特休假以外給予休息日,優於勞基法的休假條件才能叫做「福利」吧!就算修法後不能強制安排勞工何時休假,公司也可以在特休假以外另外給予假期,繼續維持全員放暑假政策。所以老闆以勞基法修正為由,說怕違法而砍福利,絕對是曲解法條意思,雖然一例一休規定爭議頗多,但老闆砍福利絕對是成本考量,而不是把責任都推給勞基法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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