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知名商圈一間店家標榜百元修眉,卻被多人投訴店家把客人拉進店內後,開始半強迫推銷護膚體驗五百元,甚至半強迫購買美容課程或產品。
一名消費者表示:「請民眾去修眉毛表示修一次一百,實際進入店家卻被強迫推銷,如果未購物除收修眉費用,眉刀則要另外付費。」另一名消費則是被迫消費高達87500元,當地縣政府法制局長表示,這種屬於訪問交易,能在7天猶豫期,無條件退費。
(新聞節錄自TVBS新聞網)
(一)強迫消費之商家是否會構成刑事責任:
標榜百元修眉,實際進入店家消費後卻被強迫推銷購買美容課程,如未購買商品則除了要支付修眉費用外還要支付眉刀的錢,這種情形會不會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或詐欺罪?必須依據個案認定。
1、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上所處罰的強制罪在手段上需有強暴或脅迫,而所謂強暴是指必須完全剝奪被害人的意思決定(例如直接捉住被害人的手簽名或用印),或影響其身體使被害人迫於心理壓力而做出順從行為人之意思(例如毆打逼迫被害人簽名),所謂脅迫是在行為中顯露可影響惡害的實現使被害人屈從,而惡害內容必須具備可感受性,例如:威脅被害人如不購買就刺破停在外面的車子輪胎。
2、在詐欺罪上,刑法所保護法益是的是整體財產的減少,並不是意思決定不自由,所以店家雖然聲稱只要修眉只要一百,但實際上修眉未購買產品要另外收眉刀的費用,就整體財產觀之並沒有減少,因為消費者享受了修眉服務,雖然被要求眉刀要另外收錢但是店家也確實有提供眉刀 。所以在強迫推銷的案例上較難成立詐欺罪。
(二)強迫消費之商家民事責任問題
店家在路上拉客人進店內購買商品或是直接向消費者推銷產品的情形屬於訪問交易,而所謂訪問交易是指由店家直接向消費者提出邀約,消費者通常是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的情況下,貿然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由於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平衡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決定是否購買,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交易的一種型態為維護其權益,賦與消費者後悔的權利,在消費後七日內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民眾如果遇此類糾紛可以到所在地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園地→便民服務→線上申訴的途徑解決消費糾紛。
附帶說明,其實在強迫推銷的案件上,利用民事也可以處理,表面上說只要百元就可以修眉,但店家實際上卻刻意隱藏「需搭配購買美容產品或課程才收百元修眉費,如果單純修眉未有其他消費則會另外收修眉刀的錢」,這種情形在民法上稱為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6條),這種刻意隱藏的契約條件並不構成店家與消費者的契約內容裡,消費者只需要在他們的合意內容履行即可,也就是消費指只要付100元修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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