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五億房地產的賴姓高中生,於112年5月4日上午與夏姓代書夏O源辦理同性結婚,隨即於一個多小時後墜樓身亡。殺人罪部分由於證據不足尚未起訴,針對渠等無結婚真意而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臺中地方法院於113年6月28日上午11時判決夏O源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資料來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新聞稿)。
一、假結婚的行為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按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次按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通謀虛偽結婚必為第28條所指之共同實行犯罪行為,準此,假結婚的行為使戶政人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戶役政系統電磁紀錄準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登記管理的正確性,將構成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本件賴O明已經死亡不予討論)。
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認定標準 本罪成立之關鍵在於受理登記之公務員對於不實登記之事項有無實質審查權限,此處立法者除於戶籍法第26條至第28條受理申請機關、申請方式、登記申請書填載事項予以規範外,戶籍法第33條並明定除97年5月22日以前之登記案件有就「當事人婚姻真偽」具實質審查權限外,其餘僅就結婚之形式要件負形式審查之責。而同性結婚依「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戶政機關亦僅須為形式審查。簡單的說,只要當事人申請時所提出的身分證明文件及結婚證明文件,已符合「戶籍法施行細則」及「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等規定,則戶政機關人員於所收受證明文件為真正時,就應該為結婚登記並無裁量權,從而負責結婚登記事項之公務員對於結婚登記僅有形式審查權限。
三、法院的判斷方式 結婚真假之實質判斷權限在法院,而民法所稱的結婚,係為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此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在案。準此,法院在認定是否該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就應該先審究被告與賴O明有無成立上述結婚關係之真意。 本件是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締結之同性婚,當事人的性向也是重要的判斷標準之一,此外,法院判斷的重點除雙方須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外,尚須在該共同生活之中建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之區別配偶與客觀上同住的家屬或室友之差異。客觀上,可由雙方於登記結婚前有無密切的聯繫互動,例如一同外出獨處或以通訊軟體聊天;結婚當日的互動、穿著,例如當日賴O明與被告尋覓結婚證人時,兩人均無聊天、互動,且賴O明隨意穿著短袖上衣、短褲、拖鞋外出且毫無喜悅之情等情狀,都是法院認定渠等所為與一般締結真實婚姻之情形有異的判斷因素,並基此而認定夏O源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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