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8年前過世,生前預立「密封遺囑」,由張榮發向公證人提出並由公證人作成「密封遺囑之公證」,因遺囑內容為將所有遺產留給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其胞兄、大房三子張國政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民法規定之遺囑制度旨在尊重立遺囑人之遺志,是以遺囑之要式性即在保障遺囑人之遺願得以實現並避免利害關係人之爭執。依現行民法,遺囑類型共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本案在程序上,由於張國政等(原告)是提起代筆遺囑無效及密封遺囑無效之確認訴訟,如此,原告必須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亦即因法律關係存否的不明確,導致原告私法上的權利有受侵害的危險始得提出。所以本件在兩造對於遺囑的性質為密封遺囑表示不爭執時,確認代筆遺囑無效訴訟的部分,就會因欠缺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而被駁回。 職是,本文僅針對本案爭執之密封遺囑做為論述重點。按自書遺囑的效力,依據民法第1190條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依第1186條第2項需要年滿16歲;依第1187條不能違反關於特留分的範圍。主觀上,立遺囑人也要具備立遺囑的能力。簡單來說,只要年滿16歲且精神狀況正常的人,親自書寫遺囑、簽名、記明年月日並密封即可。 因為自書遺囑多不需要仰賴他人就可以完成,是所有遺囑中程序最簡單的,但是實務上也最容易被法院判決為無效,主要的原因在於其要件雖然看起來很簡單,然而很容易因為一些細節或疏忽導致整份遺囑無效。例如內文用打字完成、沒有親自簽名而是用蓋印章或指印等方式、把遺囑寫在社群軟體上、把遺囑紀錄在電腦上、修改時使用修正帶而非保留原字樣並記載增刪字數及簽名等等,都是常見導致自書遺囑無效的原因。 本案的密封遺囑還有進行公證,但這並不是密封遺囑的生效要件,密封遺囑的要件中並沒有要求須辦理公證,但是為了加強法律效力與方便繼承人辦理繼承,可以由立遺囑人「本人」親自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遺囑公證。 綜上可知,本案的關鍵在於立遺囑能力,也就是說在2014年製作密封遺囑時,張榮發還有沒有表達自我意思的能力?以及是否為其親自書寫並簽名?有沒有向公證人前陳述遺囑內容是本人遺願?針對這些爭執點,一審法院調閱張榮發的診斷與病歷資料,醫院認為張榮發認知功能正常,在立遺囑的時候依其當時的精神狀況有為遺囑之能力;簽名的部分也由調查局鑑定證明為本人親簽。二審法院更調查出當時張榮發還有贈與妻子股票等財產,顯示有處理鉅額財產的能力,而公證人在公證書上面也沒有任何不實的記載;從而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二審判決並沒有錯誤或違法,因此駁回張國政的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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