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吸金案-從名醫不起訴看主觀犯意與實質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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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名網紅「貴婦奈奈」與前男友一家涉嫌吸金詐騙逾億元,潛逃多年後相繼返臺歸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尤其前男友的父親、臺大名醫黃立雄,近期獲檢方以「不起訴處分」偵結其涉案部分,而主嫌蘇陳端則以高額保金、限制住居並配戴電子腳鐐,候審。(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法律評析

    一、 銀行法下的「非法吸金」:儲值背後的法律紅線

    本案的核心爭議之一,在於涉案診所與生技公司以「儲值打折」等名義販售醫美產品的行為,是否已構成《銀行法》中的非法吸金。

    根據我國**《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更重要的是,第29條之1進一步規範了「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視為收受存款。

    構成要件在於:

    1. 非銀行身份(非銀行):本案中的醫美診所或生技公司。
    2.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吸金性):透過網紅知名度與商業模式,廣泛向消費者或投資人募資。
    3. 約定或給付顯不相當報酬(對價性):雖以「儲值打折」包裝,若實質上承諾給予遠超於正常服務折扣或投資報酬的利益,即可能觸法。

    舉例而言,若某公司宣稱購買10萬元預付療程卡,不僅可以獲得醫美服務,還保證每年享有10%的「服務回饋金」,且隨時可退還本金。這種「保本保息」的本質,已非單純的商品買賣,而是藉由銷售名義吸收公眾資金,並給予不相當的高額報酬,即可能觸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若違反者,則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此罪刑度重,反映國家對金融秩序的嚴格保護。

    二、 刑法上的「詐欺」與「實質參與」:名醫獲不起訴的關鍵

    《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其構成要件:

    1. 施用詐術: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例如:宣傳不實的投資願景或服務履約能力)。
    2. 使人陷於錯誤:投資人或消費者誤信其資金或服務將能獲得承諾的對價。
    3. 交付財物:被害人因錯誤而交付金錢。
    4. 不法所有意圖: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主觀犯意。

    然而,名醫黃立雄最終獲不起訴,其關鍵在於檢方偵查結果顯示,黃立雄雖為診所的「掛名」院長,但在客觀上,他僅負責與詐欺吸金無關的婦產科業務,診所金流並未流向他;在主觀上,缺乏與兒子、蘇陳端共謀「施用詐術」或「非法吸收資金」的不法所有意圖。

    這份不起訴處分強調了法律對犯罪構成要件的嚴謹要求:僅有職位上的連結(掛名)並不足以認定其犯罪,檢方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其具有實質參與經營決策知悉並配合詐欺吸金行為的具體事實。這也給予社會大眾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在企業經營中,職務與責任的界限,以及實質權力與名義頭銜的區別,是本案劃分刑事責任的關鍵。

    三、 追訴與防範:金融消費者的警惕

    儘管黃立雄的法律責任已告一段落,但主嫌蘇陳端等人的刑事責任仍待司法機關釐清。她以難民身分在加拿大滯留多年,最終返臺面對司法,也再次凸顯了跨國犯罪追訴的複雜性與我國司法機關長期追緝的決心。

    四、律師提醒:

    面對市面上琳瑯滿目的預付制服務或高報酬投資方案時,應提高警覺,特別是對於「保證高額利潤」、「低風險」、「穩賺不賠」等標語,應審慎評估其經濟實質。凡承諾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報酬,且非由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的集資行為,均有可能踩到《銀行法》的紅線,風險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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