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始末與法條適用
知名藝人黃子佼持有多部未成年性影像的案件,在台灣社會引起軒然大波,不僅揭露了名人光環下的陰影,更引發公眾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性剝削條例)的深度關注。
黃子佼的行為,是付費從網路偷拍論壇「創意私房」取得的兒少性影像,被檢方依《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9條「無故持有兒少性影像」罪嫌起訴。由於黃是「付費」持有兒少性影像,若依修正後規定,此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法條詳解:持有與散布的法律差異
許多民眾常將「持有」與「散布」混淆。法律對兩者的罰則有顯著差異。
《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9條(持有): 僅因「無故持有」兒少性影像,就構成犯罪。立法目的在於透過阻斷需求端,遏止整體兒少性剝削產業鏈。
《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8條(散布): 若進一步將影像散布、播送或販賣,則會觸犯更重的罪名,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持有刑度相同,但在法官量刑時散布的情節通常更重),最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
⚖️一審判黃子佼有期徒刑8個月,且不予緩刑宣告
1.法院認為黃子佼為繼續犯,僅成立一罪
從新聞以觀,黃子佼持有2259部的性影像,而所謂繼續犯,白話來說是當一個人開始做壞事,並且已經造成了法律規定的那種結果時,如果這個人仍然用自己的主觀意願在『控制』這個犯罪行為,讓它繼續進行,直到他決定『停止』為止,那麼法律上會認為這個犯罪要到他真正停止的那一刻才算『結束』。而法院認為,其於103年間註冊為創意私房會員後,陸續購買而持有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且繼續持有至112年8月4日為警查獲時,犯罪才算終止。
2.一審法院認為黃子佼持有大量影片,且未與被害人和解不予緩刑
黃子佼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數量非微,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條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第39條1項為防免兒童及少年成為性剝削對象之立法意旨危害重大,迄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被害人等表示請法院從重量刑,黃子佼於歷次準備程序、審理中仍飾詞狡辯,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改之意,經本院斟酌上情及全案情節後,認本案並無暫不執行被告刑罰為適當之情事,爰不予宣告緩刑。
惟二審黃子佼積極和37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二審雖改判1年6月,但宣告緩刑4年,故黃子佼不用入監服刑。
⚖️ 實例與修法後的趨勢:加重付費持有兒少性影像刑期
1.黃子佼事件的裁罰之所以引發討論,正是因為本案是《兒少性剝削條例》大幅修法後的指標性案件。在修法前,對於「持有」的處罰較輕,按修法前的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2.然而,2023年修法後,針對「付費」持有兒少性影像之行為大幅提高刑度,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過去,法院對於持有非營利性影像的案件,常會因被告犯後態度或初犯等情節給予緩刑。但在修法加重刑度後,尤其像本案涉及的性影像數量較多、且是付費從非法論壇取得,未來法院的判決將會更趨於嚴厲,緩刑的門檻預計會提高。
????️ 專業律師協助提醒
本案給予所有網路使用者一個重要的警示:網路上的隱私權並非無限上綱。
新聞來源:綜合司法資料與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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