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原告與被告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以2千8百餘萬元買下一處透天建物及基地。
該房屋在買賣前,已由承租人經營日租套房,屋內被隔成 17 間套房。
賣方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勾選「建物部分有未登記增建」,並註明「3F~4F 增建」;但在「是否有占用」一欄勾選「否」,亦未載明「天井、防火巷被占用」或「未設管道間」等情形。
原告考量可繼續收租,遂買下標的屋,期待穩定租金現金流。
把焦點從「違建日租風險」拉回到「賣方交付標的物是否符合契約」與「誠實告知義務」。
(一)關鍵一:房屋與約定不符=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
雖然房屋所有權已依約移轉,但雙方在契約與現況說明書中,明確勾選「僅有 3F-4F 增建」,並勾選「無占用情形」,等同約定:
買賣標的不包含占用天井、防火巷等違建,且應設有管道間。
實際交付的房屋卻:
已違反原約定。法院因此認定,賣方交付標的物「不合債之本旨」,依法構成:
(二)關鍵二:賣方未誠實告知,不能用契約條款推責
契約第二條約定:
若交屋後被通知拆除增建部分,風險由買方承擔。
被告主張:既然是交屋後才被公部門要求拆除,應由買方自負風險。
法院則指出:
因此,法院認為被告未履行誠實告知義務,不得援引該條款免責,拆除風險仍應由賣方承擔。
(三)關鍵三:善意買方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不違反誠信原則
被告曾主張:
法院的看法是:
簡單說:就算買方後來因營運需要又再度增建,那是事後自行承擔的風險,並不抹滅其對「原始隱藏違建」追償的權利。
(四)關鍵四:哪些花費可以要、哪些不能要?
本案我們完整列出所有因拆除與裝修支出的費用,但法院最後只認:
可以請求的損害(與隱藏違建有直接因果關係):
不被認可的項目(法院認為與賣方隱藏瑕疵無直接關聯):
(五)關鍵五:為何沒用到民法第 360 條「故意不告知瑕疵」?
我們在訴訟中亦主張:賣方未告知隱藏違建,應負民法第 360 條故意不告知瑕疵的加重責任。
但法院認為:
實務提醒:
若要主張第 360 條的較重責任,平時就要保留對方「明知而刻意不說」的證據,例如:訊息紀錄、錄音、仲介說明等。
給一般買方與投資人的實務建議
綜合來看,本案勝訴的關鍵理由與法條依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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