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被告與同居男友,共同使用雙方名下之銀行帳戶。二人均非知名「XX」品牌之公司員工,卻透過通訊軟體 LINE,向熟識的告訴人謊稱:自己在XX公司任職,可以透過「員工價一次付款、分批出貨」方式,以較優惠價格購買大量保健食品。為了強化信任,被告不僅傳送XX品牌的文宣、公文截圖,甚至翻拍自己與公司經理對話畫面,讓告訴人誤以為被告確實具有內部員工身分與折扣管道。
(1)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即構成一般詐欺取財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法院在本案中認定:
(2)為何仍有機會爭取緩刑?——刑法第 74 條與「整體評價」
雖然累計金額高、次數多,但緩刑的關鍵在於:
依《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受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者,在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時,法院可以宣告 2 年以上 5 年以下之緩刑。
高院即是基於上述因素,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 1 年 2 月」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 1 年 4 月」分別宣告 5 年緩刑,讓被告在社會上以賠償與工作來負責,而非直接入監。
(3)沒收&追徵不是「多賠就沒事」——刑法第 38 條之 1、38 條之 2
實務上,很多當事人以為「有賠就不會被沒收」,但現行《刑法》沒收制度更重視「避免犯罪所得留在行為人手中」。
本案中,高院說明:
本所即是掌握此一「過苛條款」,詳細整理:
經具體計算與說明後,高院同意:
這不僅減輕了被告的財產負擔,也避免「一邊賠錢、一邊又被國家沒收同一筆金額」的雙重打擊。
(4)給讀者的具體建議
透過本案可以看見,刑事責任、沒收制度與被害人賠償,已不再是互不相干的三條線,而是會在同一個判決中被整體評價。本案透過專業辯護,達成了「減輕刑期、取得緩刑、減少沒收金額」三重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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