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便利商店停業、搬貨、求償400多萬
修繕義務「寫在契約裡」有多重要?
一、法律架構:民法第423條、第429條、第227條
本案核心涉及三個民法條文:
但第二審法院明白指出:關於出租人保持義務與修繕義務的規定,並非強行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排除或變更之。
二、本案契約條款的關鍵設計
系爭租約第11條約定(重點摘要):
房屋因自然損害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房東)負責修理,並於條文後手寫加註:「以上僅限房屋外部之修繕部分」。
法院怎麼看?
因此,法院認定:
即使系爭建物主樑柱下移、輕鋼架坍塌屬自然損害,其位於房屋內部,修繕義務也應由承租人負擔,而非房東。房東並未違反民法第423條、第429條之保持及修繕義務,自無民法第227條損害賠償責任可言。
三、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不是喊金額就會賠
第一審同時提醒一個實務重點: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如未能證明,即難認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本案中,承租人主張高額營業損失,卻面臨:
法院因此認為,即使假設房東有責任,損害金額部分亦難以完全採信。
四、給房東與承租人的實務建議
給房東:
給承租人(店面經營者):
一旦法院認定是承租人負修繕義務,反而可能落入違約、不給付租金的風險。
法院明確指出:
本案租約已手寫約定:「以上僅限房屋外部之修繕部分」,因此室內結構體的自然損耗,原則上由承租人自行負責,不再由房東負擔。
承租人主張的瑕疵——主樑柱下移、輕鋼架坍塌、天花板下移等——皆發生在室內結構與裝潢部分,法院認定屬於 房屋內部自然損害或承租人使用狀況下產生之損害,依法約定應由承租人修繕。
既然房東在此部分無修繕義務,自然就不存在「不履行」問題,更談不上民法第227條的損害賠償義務。
即使撇開修繕義務的歸屬,法院仍指出:
因此,法院認為即便房東有責任,損害額度亦難以完全認定。
綜上,法院認為:
故一、二審均判決承租人請求 全部無理由,予以駁回,二審並命承租人負擔全部上訴審訴訟費用。
民事商事-合夥糾紛訴請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之訴勝訴,確認合夥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