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原告與配偶婚姻存續中,原告於共用電腦發現配偶與被告之LINE親密對話與露骨內容,並輔以行車紀錄器之錄音、錄影,顯示雙方互稱愛意、相約外出,甚至涉入親密互動。
1 為何構成「侵害配偶權」
2 違法取得證據?民事訴訟之「證據能力」衡量
3 時效抗辯的破解
4 慰撫金如何衡量
實務建議(給正在蒐證的當事人):
勿拖延:在知悉侵權與加害人後盡速提告,避免時效爭議。
確認侵害配偶權:
證據能力之確認:
時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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