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多年才發現「被抵押」?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助當事人成功塗銷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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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事實

    委託人周先生
    案件結果被告應塗銷抵押權;並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受任律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原告於民國82年間購得系爭房地,最初供父母居住,後作為出租使用。於108年間始發現其房屋與土地上,竟登記有擔保金額新臺幣700餘萬元之抵押權,權利人為被告。

    律師解說

    「抵押權從屬性」是關鍵

    抵押權係從屬於被擔保之債權。若債權不存在或已消滅,抵押權即失其基礎,自無由存在。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民法第767條)

    民法第767條第1項明定:所有權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抵押權登記即使只是在登記簿上「靜靜存在」,仍會影響所有權完整與客觀交易價值(如貸款估價、買賣轉讓、設定新擔保等)。當抵押權不存在或已消滅而仍留存於登記上,即構成對所有權之妨害,可據此請求塗銷。

    消滅時效與抵押權行使期間(民法第125條、880條)

    實務上,兩段防線可共同布局:

    • 第一段:主張債權不存在(或已清償、已免除)民法第125條。
    • 第二段:若債權曾存在,則檢驗是否已罹15年一般債權消滅時效,且抵押權人是否於完成時效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屆期未行使者,抵押權亦消滅(880條)。
      本案法院因已認定債權不存在,故不再進一步審究時效與第880條爭點,等同於在第一段即取得勝利。

    給屋主的三點建議

    1. 定期健檢登記簿:買屋、繼承、長期持有皆應定期調閱登記資料,及早發現異常。
    2. 先攻本、再備位:以「債權不存在」為主攻;同時備妥時效與第880條的備位論述。
    3. 快、準、穩的訴訟路徑:蒐證完整 + 法律定位清楚 + 程序策略並進,常能事半功倍。
    法院判決

    程序面:被告經合法通知仍未到庭、未具狀,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要旨;並於一造辯論情形下完成審理。

    實體面:法院認定:

    1. 原告提出之登記、稅籍等證據與其陳述相符
    2.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3. 抵押權對所有權構成妨害
    4. 原告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除去妨害(即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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