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不能為醫療廣告,違憲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表明僅有醫療機構能為醫療性質廣告,即禁止醫師為任何醫療廣告,侵害醫師受憲法第11條的言論自由的保障,因此憲法法庭宣判該法條違憲,簡言之,現在醫療機構與醫師都能為醫療性質廣告。

法律評析

       醫美診所黃醫師在公開的社群媒體上發布醫療廣告,遭衛生局認定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的規定,裁處5萬元罰緩,黃醫師不服該行政處分,提出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承審法官認,醫療法第84條的立法目的僅是主管機關為了方便管理醫療相關廣告,而侵害醫師受憲法第11條的言論自由的保障,且僅能由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完全禁止醫師為任何醫療廣告,也已侵害醫師受憲法第15條職業自由的保障,並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故承審法官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曾函詢衛福部與醫師公會全聯會,衛福部表示醫療廣告攸關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等,比一般商業廣告更具公益性,理應多加限制與管理,故醫療法符合比例原則;醫師公會全聯會則認,透過法規限制哪些人得為醫療廣告是合理的,但沒有人能比醫師更能提供正確的醫療資訊給人民,況且現今資訊傳播方式發達,醫師刊登醫療廣告是具有需求性與必要性,此是制度上的疏漏,應盡速修正,以維護醫師與民眾的權利。

      憲法法庭認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業性,由醫師提供相關適當訊息,有助於民眾就醫選擇,亦能落實病患自主權,且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未必有利於國民健康的維護,故醫療法第84條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的部分,與憲法第11條的言論自由不符宣告違憲,但在相關法令修正前,醫師所為之醫療廣告,仍應依現行法相關規定,與醫療機構同受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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