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涉嫌將楊姓農民所耕種的苦瓜砍斷藤頭及潑灑除草劑,意圖讓苦瓜無法成長,並且死掉,使其致令不堪使用。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而對方疑似要造成農民無法如期採收,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力侵害型侵權行為。
大甲鎮江南里農民楊義德種植的苦瓜一夜之間遭人砍斷藤頭、潑灑除草劑,損失超過40萬元,而且短期內難以復耕,農民懷疑可能是有人尋仇,但找錯對象,已經向警方報案,希望能抓到兇手。
(一)該名嫌犯涉嫌將楊姓農民所耕種的苦瓜砍斷藤頭及潑灑除草劑,意圖讓苦瓜無法成長,並且死掉,使其致令不堪使用。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二)而對方疑似要造成農民無法如期採收,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力侵害型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農夫可以為了方便,透過刑事訴訟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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