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性別平等篇 之二

(二)職場性騷擾
1. 何謂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性騷擾是指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對受僱者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而侵犯或干擾受僱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例如:女性員工若拒絕上司或雇主的性要求,就可能會喪失某種工作上的權益,包括得不到晉升的機會,甚至會遭受到降級、減薪或其他工作上的刁難與報復。
※需特別注意者,除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性騷擾情況外,如果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會有刑事責任,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2. 職場性騷擾防治措施為何?
為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發生,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政府特訂立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於本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以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例如貼在公司布告欄),且雇主在知悉有性騷擾的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1)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2)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3)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4)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5)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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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遇到性騷擾了,要向誰申訴呢?申訴時只能以書面方式進行嗎?除了職場內的申訴管道,我還有哪些途徑可以利用?
(1)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相關準則規定,各級工作場所只要人數達30人以上,雇主必須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且在工作場所內顯著的地方公開揭示這些性騷擾防治的訊息,並印發給各個受僱者。因此,被騷擾的當事人可以依據內部申訴管道,直接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申訴。但是,如果性騷擾的行為人本身就是雇主,則是直接到當地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
(2)口頭申訴、書面申訴都可以,不管是雇主對員工性騷擾,或是員工之間的性騷擾,都可以透過書面的形式提出申訴。如果是以口頭敘述,受理案件的雇主則必須作成記錄,讓提出申訴的被行為人或代為提出申訴的檢舉人確認過內容,簽名或蓋章後,作為提出申訴的書面記錄。
(3)性騷擾情事發生時,同時有三種途徑可分別進行申訴或告訴:     

A.行政程序: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事實查證,懲處結果最多也僅能改變行為人的身分,例如:公司主管將騷擾者調職、降職、減薪、要求道歉等。

B.刑事告訴程序:對騷擾者提出刑事告訴,依據為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目的是希望騷擾者被判刑或科處罰金。

C.民事訴訟程序:對騷擾者提出民事賠償之聲請,依據為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目的是希望騷擾者能針對當事人受到的身體或精神損害做出賠償,例如:回復名譽、金錢賠償等。

以上三種不同法律程序皆可同時進行,並未有任何衝突之處。也就是說,被騷擾者除了職場內申訴程序之外,仍可以對行為人提出刑事及民事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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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相關案例

(1)案例概要
因為工作需要,茵茵的直屬長官簡旺時常帶著茵茵拜訪客戶,有一次拜訪客戶後簡旺請同組同事一起吃飯,晚餐時簡旺坐在茵茵旁邊,簡旺喝多了酒便開始和茵茵聊天,一開始問她有沒有男朋友、又問有沒有和男友住在一起、甚至問到茵茵和男友的性生活和不和諧等等,簡旺說話的時候還將手放在茵茵大腿上,茵茵感到非常不舒服,便挪移自己的身體,但簡旺卻越發過份,在茵茵來不及反應時簡旺將他的手從肩上沿著背滑至茵茵的臀部,並揉捏兩下,小美當下嚇呆了,然當反應過來時感到非常生氣,大聲說「不要碰我」之後即藉故身體不舒服先行離開。

(2)法律評析
面對職場性騷擾的傷害與處境,自民國91年訂定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已經明文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的公司,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且雇主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故,茵茵可以書面或口頭向公司申訴遭受性騷擾,公司需要正式受理,並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與懲戒,若公司不處理,茵茵可以向當地勞工局進行再申訴,督促公司負起保護員工的責任。性騷擾加害人時常是累犯,利用被害人申訴、公司調查與懲戒,以及政府部門對公司的監督,讓加害人的性騷擾加害行為有機會被制止與被懲罰,也減少下一個人再度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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