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篇 之三

(三)被子女遺棄
1. 成年子女不照顧年邁的父母,會構成遺棄罪嗎?
民法第1084條第1項明定,子女應孝敬父母,也就是在法律上子女對於父母負有扶養義務。則沒有扶養照顧父母的子女,是否會觸犯刑法的遺棄罪,應依案件情況判斷,主要判斷要件之一為父母是否屬「無自救力之人」,刑法上所稱的無自救力之人是指這個人已經沒有辦法維持自己生存所必要的自救能力,沒有他人的救助,就無法持續生存下去的狀況。
(1)若父母身體硬朗,可以自己照料自己,又或是有其他人照顧,則可認定父母並非無自救力之人,就算沒有和父母同住,仍不構成刑法第295條的直系血親尊親屬遺棄罪。
(2)又若父母老邁臥病在床,根本無法照料自己之生活起居,也沒有其他人照顧,此時,子女對於父母缺乏照顧自己之能力應屬無自救能力之人有所認識,卻又不照顧父母,,則可能有構成刑法第295條的直系血親尊親屬遺棄罪。

2. 子女不給付扶養費,年邁的父母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直系血親相互間是負有扶養義務的(民法第1114條第1款),若子女不給付扶養費用,在父母有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下,可以請求法院裁定子女給付扶養費,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自己的生活而言。而請求之扶養費金額多以參酌行政院主計處每年發布之各縣市「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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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相關案例

(1)案例概要:
陳光宗和王英秀育有一子陳雄仁,陳光宗中風後即無謀生能力,亦不能維持生活,王英秀則全職在家照顧陳光宗,且王英秀自身亦患有骨關節病,因右膝疼痛退化至醫院進行手術治療。陳光宗和王英秀均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陳雄仁除偶爾給付父母小額的生活費用外,均未負擔其應有之扶養義務。陳光宗和王英秀育因此對兒子陳雄仁請求給付扶養費。

(2)法律評析:
本件的判斷要點在於,陳光宗和王英秀是符合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之要件,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在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則不受吳謀生能力的限制,可是還是要有「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例如:年邁父母名下並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或無勞力所得可維持生活,即可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如年邁父母名下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就算請求給付扶養費,法院亦可能裁定駁回父母請求扶養費之聲請。

再者,要看有無民法第1118條扶養義務之減免及民法第1118條之1減輕豁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無法維持自己生活的話,可以免除扶養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僅可減輕扶養義務,無法減免。像本件,如果陳雄仁本身經濟生活並不優渥,要負擔父母二人的扶養費用將導致自己無法生活時,法官則會減輕陳雄仁需負擔的扶養費用。民法第1118條之1則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實務上最常見的案例是,父母從小未扶養小孩或是有虐待小孩的狀況,等到父母老了請求成年子女給付扶養費時,子女即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舉證父母在子女幼小時有未盡扶養義務或有虐待的情事,即可依法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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