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據媒體載,新北某男子為增加閨房情趣,將網購春要加進舒跑中放在客廳要給太太喝,結果被同住的姪女隨手拿取喝光,男子發現心想出事,跑到姪女房間,女子喝完昏睡,3次醒來都看到男子(姑丈)在旁邊,聽到姑丈說「很後悔」,女子清醒後,得知姑丈留下「對不起」字條離家出走,女子和姑姑前往報警協尋,女子向警方透露懷疑姑丈在飲料下藥對他性侵,警方請女子到醫院驗傷,製作筆錄,同時查出飲料中有不明藥物,於是依加重強制性交將男子函送新北地檢署,稍後,檢察官以驗無DNA將男子不起訴,並依職權送再議,但高等檢察署,認為偵查已完備,駁回再議確定。
本案就兩點提出說明:
一、報導載「依職權送再議」,表示本件當初女子並未對姑丈提出刑事告訴,是警方從女子言語中探知男子可能涉及強制性侵,主動依職權函送地檢署偵辦。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而依法對不起訴處分可提再議之人是告訴人,但本案是依職權提再議,所以表示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意為當初女子並未對姑丈提起告訴。
二、依偵查結果,檢察署做出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所以檢察官將被告起訴的條件是「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本案依檢察官調查的證據包括:1.依據女子出示的驗傷單,上面未記載有明顯傷痕。2.女子身上衣物未被檢驗出有男性染色體。3.男子雖然坦承有下藥,但是是買來當作情趣用品,而此種說明經太太證實確實如此。4.依女子證述僅能說明醒來三次都剛好看到姑丈之事實,但此部男子都有說明原因。5.女子誤喝飲料是自己出於自己的任意行為拿去喝(實際上應該是未經他人允許就喝掉別人的飲料。),男子無任何行為驅使女子喝飲料。6.最重要的是,本案女子事實上並未提出告訴,只是心中懷疑。所以檢察官作成不起訴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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