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樓住戶什麼情形下會被強制遷離?若依法要強制遷離,但該住戶拒絕,有何後果?
A: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管委會促請其改善,3個月內仍未改善,管委會可依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驅離。
1.積欠管理費,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2.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違反法令,例如縱火、吸毒或是經常酗酒後恐嚇其他住戶等。違反規約情節重大者,例如,從事危險行為,如攀爬外牆或大樓陽台及施放管制知鞭炮等,屢經勸阻而不改善者。
有前面的情形,經管委會勸導改善無效者,可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令該住戶強制其遷離。
(二)此外,住戶如果是區分所有權人,管委會可以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表示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委會得聲請法院拍賣,拍賣拿到的錢可優先用以受償積欠的管理費。
二、大樓住戶屋頂漏水,初步判斷應該是頂樓陽台地面龜裂或者是破裂造成,住戶向管委會反應,管委會會以既然不確定其屋頂真正漏水原因,管委會就無法處理,或者,以倘若要全面檢查修繕所需費用太高要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後才能決定,其說法站得住腳嗎?
A: 管委會恐怕站不住腳。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委會有修繕共有部分之義務。本案例既然漏水的原因有可能是因共有部分的陽台地面龜裂或共同管線破裂所造成,管委會就有義務找人來檢查確認原因所在及盡速修繕。
三、前屋主欠繳的管理費,後手有代繳的義務嗎?又如果大樓規定,新的區分所有權人有義務代原區分所有權人繳清積欠的管理費,大樓規約這樣的規定有效嗎?
A: 新屋主無代前任屋主繳交積欠管理費的責任,即使大樓規約有規定也一樣。這是因為積欠管理費的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只發生在於原屋主和管委會之間,法律上認為是屬於「債權相對性」範疇,所以自己欠的錢,要自己承擔,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都無權要求新屋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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