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痛醫成植物人,判賠2800萬

本案中,醫院不僅於進行侵入性之鼻胃管置放前,未對病患之情況進行充分評估,彼此間進行各醫療行為前,亦未充分討論,醫院對廖女所為之醫療行為,確有疏失,醫院提供之醫療給付既然仍有未盡注意之部分,其給付即屬不完全,自應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負賠償責任。

廖女因肚子疼痛而到台中市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醫,在放置鼻胃管及氣管插管後,因缺氧而成為植物人,台中高分院審理之後,認為此一醫療行為已構成「不完全給付」,醫院方面無法證明此醫療行為無任何過失,判處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賠償2800萬餘元。

法律評析

醫療疏失構成「不完全給付」,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醫師法第21條之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基於對病患之保護,而對醫師課以救治之義務,若醫師有違反此項義務,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自得認定具有過失。醫院為廖女進行之醫療行為,確實有疏失,構成「不完全給付」,自應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負賠償責任。醫院不僅於進行侵入性之鼻胃管置放前,未對病患之情況進行充分評估,彼此間進行各醫療行為前,亦未充分討論,醫院對廖女所為之醫療行為,確有疏失,醫院提供之醫療給付既然仍有未盡注意之部分,其給付即屬不完全。

請求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範圍包括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 財產上損害若是侵害他人致死,則對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應負賠償責任。若是受傷(包括成為植物人)則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失活上之需要,應負賠償責任。非財產損害即所謂之「

  • 慰撫金」,規定於民法第194條及同法第195條。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可見因侵害他人健康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並因而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該被害人之配偶及子女即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是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債務人因不完全給付,致債權人之
  • 人格權受侵害者,直接被害人(債權人)得準用民法第193條及第195 條規定,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故本案廖女之子女及配偶,可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準用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醫院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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