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馬姓男子,於子女幼年時,多次毆打子女及其妻,並在18年前外遇而拋家棄子,多年來毫無音訊。今年初他因為中風而生活無法自理,被安置在安養院之後,聲請子女善盡扶養義務。子女獲悉後,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判准。
資料來源:TVBS
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
但不是任何情況下扶養義務人都必須負扶養義務:
1.除了直系血親尊親屬以外,其他要求受扶養權利者,民法規定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才能請求扶養。(民法第1117條)
2.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只能減輕義務。(民法第1118條)
3.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人可減輕對受扶養權利者的扶養義務。前述情形若情節重大,法院還可依職權免除扶養義務人的扶養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即使有前述情形,也不能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1條)
實務上,情節重大而可免除扶養義務的情形,除了明顯故意為重大的犯罪行為外,也包含對子女長期不負扶養義務的狀況,例如從小到大都不付扶養費、也未從事家務、完全沒有陪伴小孩的成長等等,法院可依聲請免除其扶養義務,如果程度尚非十分嚴重,也有機會酌減扶養義務。
本件馬男在兒女幼年時,多次有毆打致傷的情形,兒子因馬男持榔頭鈍邊敲擊後腦勺,致左後腦凹陷至今,造成永久性傷害,還曾在看電視時對兒子說什麼方法可以殺人,女兒則除被毆打外,曾被馬男拖掉衣服命令她站到門外,對她說去當妓女、不要回家等語,馬男行為已屬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實屬重大,至兒女國中始即離家出走未支付任何成長、教育費用,法院因此判決免除馬男的兒女對馬男的扶養義務。
非重罪受刑人的保命符—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