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近日裁定同性伴侶有在美國任何地方結婚的權利。這是美國同性戀權利運動的一個歷史性勝利。
最高法院以5票對4票表決裁定,美國憲法對正當程序和依法平等保護的保障代表著各州不能禁止同性婚姻。目前,同性戀伴侶可以在36個州和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結婚﹐星期五的裁決將同性婚姻權利延伸到所有50個州。
這項裁決結果是最高法院二十年來關於婚姻及同性戀一般權利訴訟的巔峰之作。安東尼‧肯尼迪大法官(Justice Anthony Kennedy)發表這項表決的多數意見,正如他在最高法院之前裁決的三個同性戀權利案件當中所做的一樣。那三宗案件可追溯到1996年。裁決意見書說:「這種對同性伴侶婚姻權的否認造成嚴重而持續的傷害。對男女同性戀者強加的這種殘缺構成不尊重和貶低。而平等保護條款,亦如正當程序條款,禁止無理侵犯結婚的基本權利。」
【資料來源】美國之音voa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將平等權之大傘延展保護同性戀者。
「同性戀者希望不在孤單中度日、被文明社會最古老的制度拒於門外。他們爭取的是法律之前平權的尊嚴,這是憲法賦予他們的權利。」--美國大法官甘迺迪
同性戀者一直以來都是處於法律上的弱勢,甚至被認為他們是因為先天基因上的疾病所導致性向出了問題,所以直接被多數人的大環境被判出局,就連最基本保障人權的法律也排除他們追求幸福的權利,臺灣目前的民法、戶籍法或是美國在這項裁定前的多數州法都限定結婚當事人必須是「一男一女」,秉持這樣的立場認為才符合天性以及小孩教養,但全然否定同性戀者的基本權利儼然已是一種侵害,當法律都不給予他們保障,可想而知他們站在這個有色社會,需要忍受多少的歧視與排擠。
畢竟現今人類情感生活的多樣性,已超乎一夫一妻核心家庭之態樣,而該多數人所秉持的異性婚姻唯一合法性,對於其他同性戀者來說,是否就沒有資格去渴望擁有一個家庭?法律給予他們的保障又有哪些?面對這樣的議題,我們也許應該思考的是,同性戀者與生俱來的性向差異,是否應受社會的包容與尊重,又或是該受歧視與排斥?法律又是否該苟以對待與我們天生不同的少數人們?
美國最高法院這次以五票對四票表決通過裁定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一樣享有在美國任何地方結婚的權利,這不僅代表著各州不能禁止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將受到美國憲法的保障,未來全美各州將認可同性婚姻,並且應該向同性伴侶發出結婚證書。
美國大法官甘迺迪判詞寫著:「世上沒有一個結盟比婚姻更深刻,因為婚姻體現最理想的愛、忠誠、奉獻、犧牲和家庭。在締結婚姻盟誓中,兩個人變得比過去的自己更偉大。正如本案部分訴求者指出,在有些情況下,婚姻的愛不斷延續,甚至跨越生死。說他/她們不尊重婚姻是種誤解,他們苦苦爭取正說明了他們尊重,而且必須實行。」其所追求的乃是本質上的平等正義,就算臺灣目前法律上承認同性戀者可獲得家屬般的地位,享有家屬的利益,但仍無法享有配偶上的權利義務,實質上的作法就是違法同性戀者憲法上所保護之平等權。因此美國大法官在寫這項裁定時,表示:「同性戀者希望不在孤單中度日、被文明社會最古老的制度拒於門外。他們爭取的是法律之前平權的尊嚴,這是憲法賦予他們的權利。」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
同性伴侶婚姻權的否認就是對他們的人性尊嚴的侵害,人應享有人格之自由發展的權利,我們無法證明同性婚姻所帶來的盡是負面影響,就連目前所秉持的一夫一妻異性婚姻帶來的子女教養以及社會問題也層出不窮,沒有什麼價值是絕對的,人們有自我選擇的權利,去決定個人主體性,國家不應去阻礙人格之自由發展,故同性婚姻在美國由最高法院大法官裁定通過適用於全美各州,乃是平等權又朝前邁進一大步。臺灣目前仍屬限制異性婚姻,雖然同性戀在法律上可享有家屬的利益,但跟婚姻上的權利義務仍無法比擬,故我國在這方面的修法還有賴立法者全盤考量同性婚姻的影響層面,例如家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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