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王姓夫妻為報復相處不睦的鄰居張女,先騎機車尾隨、踹倒騎車的張女,再以事先架設在機車上之錄影機拍下王男聲稱張女酒駕還肇逃的錄影畫面,向警方提告張女酒駕及肇事逃逸。檢方調閱路口之監視錄影後發現,應是王姓夫妻先貼近張女之機車,再由左方碰倒張女機車,使張女受傷流血,也錄下王男搶拔張女機車鑰匙的畫面,因此檢方認為全案應是王姓夫妻自導自演,依傷害罪及誣告罪將王姓夫妻起訴。
誣告罪之成立要件
按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誣告罪一般實務上較難成立,若告訴人持有相當證據資料顯示被告有犯罪之虞、合理懷疑被告有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積極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成立誣告罪之條件,係在告訴人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虛構之事實,意圖使他人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故意向有追訴權利之公務員(如:警察、檢察官、監察委員、行政長官等)申告犯罪,且申告之事實係能成立犯罪,而使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危險,始該當本罪。
本案成立誣告罪
本件王姓夫妻自行騎車踹倒張女,使張女倒地後使用預先架設之錄影機錄下假意爭執之影像,張女因懼怕行為人而於機車倒地後步行離開。王姓夫妻竟持錄影內容向警方提告,明顯係以自己偽造之證據,捏造張女有酒後駕車及肇事逃逸之事實向有追訴權限之公務員申告,使張女友成立犯罪之危險,係該當誣告罪。且王姓夫妻故意踢倒張女之機車,使張女倒地流血,另構成傷害罪。王姓夫妻欲陷害他人提告反被起訴,可謂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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