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父長年虐待又不扶養,子女成年拒養父親判准

屏東一名年近7旬的劉姓男子,晚年貧病交迫無人照顧,去年由縣府出面安置,並向劉男3名兒女請求負擔費用,因兒女拒絕,縣府提起訴訟。3名子女主張,劉男年輕時鮮少在家,喝酒成性,動輒毆打妻小出氣,甚至持刀將妻子砍成重傷,兒女自幼生活於恐懼之中,睡覺時還要在身邊放棍子防身,長期籠罩在暴力陰影下,對心靈造成莫大創傷。劉男在法院審理期間均未出庭也無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法官認為劉男對妻小身體及精神不法侵害行為,情節重大,又未善盡盡人父之責,判3名子女免除對病父的扶養義務,全案可上訴。

法律評析

俗話說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母即便曾經傷害過孩子(不論是內心還是身體),做子女的仍該感念父母的養育之情,盡到照護扶養的責任,但站在法律的觀點,這樣「不是」的父母,在請求子女扶養時,會受到什麼樣的限制?下面就民法的規定來簡單說明扶養。

 

施暴的父母可以請求子女扶養嗎

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這點在民法第1114條1款有規定。縱然父母為施暴者,對子女而言仍是直系血親,依照民法第1114條1款,子女對施暴父母仍負扶養義務。

 

父母親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請求扶養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父母親(直系血親尊親屬)有無受扶養的權利不是由「謀生能力」來判斷,易言之,父母親若無謀生能力(出外工作的能力),但得以自己財產來維持生活,就不具有法定受扶養的權利;相反的,如果父母有謀生能力,但現在所得的工資及未來預期能得到的財產也不足以「維持生活」,則依法有受扶養的權利。

 

負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以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優先履行義務(民法第1115條第1項1款)。同是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優先(民法第1115條第2項)。若子女有數人,應各依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5條第3項),能力越大責任越大,經濟條件較好的子女,可能要負擔比較多的扶養義務。

 

受虐子女可透過聲請來免除扶養義務

父母親若曾故意虐待重大侮辱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子女,或無正當理由未扶養子女,老了想請求子女扶養時,子女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由法院來裁判;若是情況更為嚴重,縱使減輕扶養義務仍然不夠,法院得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第1項、第2項)

 

傳統的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觀念已經不合時宜,就現行的法律來看,「不是」的父母老來的扶養權利是會被剝奪的,以本件案例而言,劉男年輕時不事生產,對年幼的子女不聞不問,且酒後心情不好便對妻兒施暴,甚至曾持刀將妻兒砍成重傷,可認為對負扶養義務之子女實施身體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又從子女出生到成年期間,都沒有扶養子女,也屬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依民法1118條之1的規定,劉男的3名子女可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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