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穿比基尼上班」主管遭判刑

桃園劉姓光電工程師,常假裝不小心碰觸女部屬李女豐滿胸部,李女都隱忍下來,劉食髓知味,某日竟大膽偷襲摸乳,還輕佻說:「妳胸部很大,會幻想妳穿比基尼來上班的樣子。」高等法院昨判劉男6個月徒刑,可上訴。

法律評析

(一)李女於工作中時被主管劉男觸摸胸部,劉男以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行為,對李女造成侵犯性,干擾其人格尊嚴。劉男實已觸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職場上的「性騷擾」規定。

(二)依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的規定,雇主於知悉第12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故在上班或執行工作上業務的時候,被公司僱主、同事開黃腔或是毛手毛腳等性騷擾行為。或者是上班、求職的時候,被僱主、主管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工作上權益交換的條件時,都可以向公司反應。故李女可先行向公司
  • 告發該主管的惡劣行徑。

    (三)

  • 性騷擾防治法第一條:「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故若碰到性騷擾案件,應一律先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又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但書規定,可適用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等行為,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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