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姦不成反被告,妨害秘密、侵入住宅最常見

高市一名陳姓廚師懷疑妻紅杏出牆,找徵信社在妻子車上裝追蹤器,不料妻將車送洗車場時發現該追蹤器,並因此和姊姊故意開車進摩鐵,商議「敲門的是老公就自清,若是徵信社就報警」。徵信社人員王男監聽到陳妻與姊姊的對話,因此沒有現身,陳妻和姊姊報警處理後,警方查出王男身分,通知王男到案,王供出是受陳姓廚師所託安裝。警方於是將王和陳二人依妨害秘密罪函送法辦。妨害秘密最重可處三年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罰金。私自捉姦不小心可能被反控妨害秘密、毀損或侵入住宅罪,因此捉姦最好報警由警方陪同。

法律評析

捉姦不成反被告的案例屢見不鮮,如同本案陳姓廚師因懷疑其妻紅杏出牆而私自於妻子車上裝置追蹤器,實際上已經侵害對方之隱私權。尤其目前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許多儀器都有錄音、錄影的功能,便常成為民眾用來私自蒐集證據的利器,但稍有不慎則相當容易觸犯刑法而背負刑責,以下就實務上關於「捉姦」私自蒐集證據而容易觸犯之刑責,分別說明:

一、裝GPS、追蹤器或監視器,易構成

  • 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315條之1以下的妨害秘密罪,旨在保障他人具有「合理隱私預期之非公開活動」的行為,而該條所謂之「非公開」之活動,所指是活動不對公眾公開而具有隱密性,主觀上欲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希望公開,而客觀之場所也足以確保活動之隱密性。

    本案而言,在他人駕駛車輛裝設GPS追蹤器,縱使車輛皆行駛於道路、場所等,而處於路人可共見共聞之狀態,但駕駛者未必想公開其行蹤讓人知悉,故在他人所駕駛之車輛裝置GPS衛星定位追蹤器,已侵犯個人對其行為舉止不被窺視之需求及合理期待,自然屬於刑法妨害秘密罪所規定之利用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

    另外最常見就是於他人住處裝設監視器,許多人會於庭上主張自己是為了捉姦採取必要證據,並非「無故」而侵害他人隱私,然而,本條所規定的「無故」,除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外,縱使為了伸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仍應考量法律規定之目的,衡酌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的適當性、必要性及合比例性,防止操之過切而流於恣意。

    實務上認為夫妻不得僅憑一己之判斷或臆測,即藉由保障個人私權或蒐證為由而裝置監視器窺視、竊聽他方,此舉不僅過度侵害配偶之隱私秘密,連同周遭人士一併侵害,因此基於捉姦而私自裝置監視器仍構成本條犯罪。

    進入他人住處、公寓,易構成侵入住居罪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係指個人居住使用之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進入者之干擾或破壞,個人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之自由,故該條所保護者,係個人在其住處有不被干擾或其居住安寧有不被破壞之自由。

    一般觀念往往認為「

  • 捉姦在床」至關重要,而於當下立即自行或與徵信社破門而入進行搜證,然而,為查緝配偶與他人通姦而犯罪,雖然是屬於蒐集他人涉犯通姦罪的行為,但由於關於犯罪搜索偵查,刑事訴訟法已有周延的規定,須由執法人員進行,因此在蒐證時,仍應採取合乎法律規定之方式進行蒐證,若是自行,或僅協同徵信社而侵入,因為非執法人員進入他人住居,實務上因此而構成侵入住居罪者大有人在。

    此外,實際上較常見的情形,並非捉姦於通姦行為人的住、居所,而是汽車旅館、酒店套房等處所,此種情形下若私自闖入,仍然會構成侵入住居罪。理由在於本罪所保障的是「個人的居住使用權」,因此居住使用場所所依附之房屋、建物,屬於誰所有,並不影響犯罪判斷,凡未得有「支配」或「管理權」人之允許,擅自入內者,皆足以構成本罪所指之「侵入」。也因此,在汽車旅館、酒店套房等情形時,由於付費而取得居住使用權及支配管理權的人,乃是通姦罪之相對人而非捉姦之人,故若在無偵查權限執法人員偕同下強行進入搜證,仍會構成本罪(例如: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3272號刑事判決),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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