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工程技師到家樂福購物,因收銀台前地面有一灘清潔劑而滑倒受傷,送醫診斷為頸胸椎脊髓病變進行手術,技師控訴此事故還造成他雙下肢麻木僵硬無力,訴請家樂福和3名職員連帶賠償1231萬元。但法院查出他有頸胸椎相關舊疾,且無法證明頸胸椎脊髓病變和此意外事故有因果關係,但是認定家樂福未保持賣場走道整潔乾躁,仍有過失,依據消保法判家樂福需賠償10萬元;不過歷經多年上訴到最高法院再發回更審後,法院認為家樂福無過失,但是依據消保法第7條仍應負賠償責任,且技師所受傷害與此次事故有因果關係,判命家樂福需再賠償190萬元。
<引自自由時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3號判決>
(一)是否以賣場有過失為要?
賣場抗辯地面濕滑係因外籍顧客打翻清潔劑所致,賣場所提供之服務已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就此事故無過失;但是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3項本文規定,如企業經營者提供之服務不具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應依上開規定負賠償責任,縱令其無過失亦同。賣場為提供商品販售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購買商品之賣場空間及附屬設施,本應確保其安全性,如有違反,當有消保法第7條規定之適用,且不以其受僱人或使用人有故意或過失而該當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為限。
(二)消費者所受傷害與事故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此部分需藉由醫院的診斷證明、鑑定報告或鑑定證人判斷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三)消費者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依消保法第1條第2項規定,適用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範圍包括因事故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精神慰撫金。
例如:醫療費用、醫療用品費、合理必要之車資、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透過醫院請當事人到醫院就診,以當事人本來的工作性質衡量傷勢與日後影響,評估出勞動能力減損的「比例」計算)、精神慰撫金(法院核給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但是仍會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被害人之學歷、資產和所受精神上之痛苦等一切情狀後定之)
(四)賣場得依消保法第7條第3項但書規定主張無過失,請求減輕賠償責任。
(五)賣場主張消費者與有過失,有無理由?
賣場雖主張消費者行走時未注意地面有不明液體而未避開,且於事發後自行接受按摩,另又多次發生跌倒事故,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但是法院認為賣場走道本應保持整潔乾燥,要難期待消費者行走時有隨時注意地面有無不明液體之義務,況本件滴落地面之清潔劑乃其他消費者滴落,面積並不明顯,消費者無從注意該液體,自難認其有何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可言。
三字經問候,妨害名譽罪章與公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