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苗栗縣徐姓男子,因80歲父親有輕微中風又患有心臟疾病需就醫治療,去年1月7日下午從台中經商處返回通霄老家準備載父親前往醫院,不料在車庫倒車時,不慎撞上在車後等待的父親,右後輪更輾壓過父親胸部,到院前已無生命徵象。徐男在事發後主動報警自首,檢警調查他在倒車時僅察看兩側照後鏡,未注意倒車螢幕自動顯示影像及倒車雷達的警示聲響,直到聽見後輪有聲音下車察看,才發現父親被壓在車下。檢方偵查終結原審酌徐男基於一片孝心,予以緩起訴處分,但徐男事後又在台中市酒駕酒測值超標,緩起訴處分遭撤銷,苗栗地方法院遂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
法院審理時認為,徐姓男子觸犯刑法第276條第一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兩千元以下罰金。」但是事發當天,徐姓男子本於一片孝心,是為了載輕微中風又患有心臟疾病的父親就醫,且事後又主動報案自首,檢方並非故意之行為,而予以緩起訴處分。但是沒想到徐男在緩起訴期間內,因為酒駕且酒測值超標,觸犯刑法罪名,因此檢方將緩起訴處分予以撤銷,並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拘役40天。
緩起訴的意思是指對於初犯輕罪又有彌補誠意的犯罪者,為了給他們有自新的機會,補償對社會或被害人造成的損失後,不致於留下前科紀錄。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只要沒有被判決「死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可以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給予犯罪人緩起訴處分,若緩起訴處分在期間內未被撤銷,則緩起訴時間一到,效力等同不起訴處分,也就沒有前科記錄。
但若犯罪行為人在緩起訴期間內:1.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或2.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3.違背檢察官命被告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有前述情形之一時,檢察官必須將緩起訴處分予以撤銷,並繼續就犯罪行為進行偵查、起訴。因此,本件徐男在緩起訴期間酒駕,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緩起訴處分即應被撤銷。
值得注意的是,因倒車時未多加注意,發生意外輾斃後方民眾的事件時有所聞。提醒駕駛人倒車前應注意:
1.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
2.大型汽車正後方視覺死角較大,除裝設倒車雷達等輔助裝置外,倒車時可派人在車後指引。如無人在車後指引,應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並促使行人及車輛避讓。
酒駕今起加重刑責,一律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