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摔癱 獲賠1682萬

派遣工陳男4年前到北市新和新村工地的電梯井,清除建築廢料,不料平台失衡翹起,陳男從電梯井摔落地下一樓,脊髓、腦視神經重創,四肢癱瘓雙眼失明。台北地院認定,工地包商中華工程在電梯井未設防墜網、未要求清潔工作業時使用安全繩,判賠1612萬元,派遣公司中勤人力應賠職災補償70萬元,合計1682萬元。

法律評析

一、本件陳男的僱主是派遣公司中勤人力,中華工程雖然不是雇主,但實際上是指揮、監督陳男提供勞務並受領該勞務的人,所以在工作環境及勞務給付可能性之風險控制上,派遣勞工如同中華工程自己雇用的勞工,在保護需求上並沒有不同,德國通說和我國的實務見解都認為要派公司(中華工程)與派遣勞工間有所謂類似契約的關係,所以要派公司(中華工程)對派遣勞工負有保護照顧的義務。

二、本件

  • 職業災害的發生是因為中華公司所提供陳男之作業場所沒有設置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所導致,中華公司本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負有提供勞工安全作業場所之注意義務,卻疏於注意而怠於在工作場所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導致發生本件職業災害,使陳男身體受傷,故中華工程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須負
  • 賠償責任,陳男可請求之項目包含減少勞動能力損害、增加生活支出、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等。

    三、又陳男受僱於派遣公司中勤人力,自可依

  • 勞動基準法向雇主請求給付職業災害的補償金額,可請求之項目包含醫療費用、薪資補償、殘廢失能給付等。
                                      

  •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