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陳男4年前到北市新和新村工地的電梯井,清除建築廢料,不料平台失衡翹起,陳男從電梯井摔落地下一樓,脊髓、腦視神經重創,四肢癱瘓雙眼失明。台北地院認定,工地包商中華工程在電梯井未設防墜網、未要求清潔工作業時使用安全繩,判賠1612萬元,派遣公司中勤人力應賠職災補償70萬元,合計1682萬元。
一、本件陳男的僱主是派遣公司中勤人力,中華工程雖然不是雇主,但實際上是指揮、監督陳男提供勞務並受領該勞務的人,所以在工作環境及勞務給付可能性之風險控制上,派遣勞工如同中華工程自己雇用的勞工,在保護需求上並沒有不同,德國通說和我國的實務見解都認為要派公司(中華工程)與派遣勞工間有所謂類似契約的關係,所以要派公司(中華工程)對派遣勞工負有保護照顧的義務。
二、本件
三、又陳男受僱於派遣公司中勤人力,自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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