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競業條款又惹議!鴻海NW InG網絡連接產品事業群黃姓專案經理與曹姓工程師,跳槽到同行綠點公司,引起鴻海不滿,依違反競業條款求償合計八百六十七萬餘元;新北地院法官批評,鴻海挾雇主優勢,讓黃、曹簽訂遠超過保護鴻海合法利益範圍的約款,該約款「苛刻」程度已失公平且違反公序良俗,判鴻海敗訴。針對法院的批評及判決,鴻海發言體系表示,不方便對法院判決做評論,但為了維護公司的權益,將會再上訴。
針對關於禁止約定本身效力問題之判斷,司法實務早先曾提出五標準:
若上述之判斷結果均屬肯定,則當事人間之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即屬合法有效,對離職勞工發生拘束力。雇主如得證明其離職勞工有違反約定之競業行為,則此時即應進入第二階段關於
本件鴻海未能舉證黃、曹兩人業務範圍所接觸的技術、機密或資訊具體內容為何,無法認定鴻海有何應受保護利益的存在,更無法認定二人的職務及地位足以獲悉營業秘密,再加上限制勞工就業的對象、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太大,並不合理,因而判鴻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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