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會不會構成詐欺罪?主要判斷的關鍵在:行為人是否有實施詐術的行為,而使受害人因此陷於錯誤。詐欺罪在刑法上是一個很特別的罪刑,因為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是有接續性的,要行為人(本案中是簡女)出於獲利意圖,以詐欺為手段,而騙得他人(林男)的財物,並造成他人(林男)財產上的損失。
男女朋友交往期間,常會有金錢往來,也時常會以將來要結婚的理由借款,而後分手了,也不一定會還錢。簡女在和林男交往的期間,即以將來要結婚的理由,要林男幫她付房租、車貸、出國旅費和補習費等,並說會把錢慢慢還給林男,但分手後,簡女僅在剛開始償還部分借款,之後就完全不還錢,林男一氣之下向警局提告詐欺。
男女交往有時會涉及金錢往來,如果以分手收場,最後可能還多了一筆金錢債。以本件而言,簡女以將來會結婚為由,向林男借錢不還,是否構成詐欺?依據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主要判斷的關鍵在:簡女是否有實施詐術的行為,而使林男因此陷於錯誤。詐欺罪在刑法上是一個很特別的罪刑,因為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是有接續性的,要行為人(本案中是簡女)出於獲利意圖,以詐欺為手段,而騙得他人(林男)的財物,並造成他人(林男)財產上的損失。由此觀之,會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聲稱「將來會結婚」是詐術嗎?很多交往的男女都是以結婚為前提,所以除非有一方是已婚身分,否則聲稱「將來會結婚」,不一定是詐術。再來,林男是否因陷於錯誤才借錢?由於一般朋友間也可能有金錢借貸,所以聲稱「將來會結婚」不一定是促成借錢的必然原因,更何況,借錢不是贈與,將來仍有可能清償,所以是否已造成林男的損失無法斷論。因此,若提告詐欺,未必會成立。當然,如果簡女一開始就全部否認有說過或承諾那些話,而林男也無法證明(錄音或證人),則恐怕更難追訴簡女。
既然刑事未必能成罪,那可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簡女還錢?首先,必須有充分證據能證明借錢,如借據、匯款單據等,或者能有證人證明當初在場有聽到林男借錢給簡女。再來,簡女名下要有財產或薪水可以清償債務,若名下沒有財產,也沒有薪水收入,就算林男勝訴,也只是拿到一份判決書,並沒有財產可供查扣拍賣,還是拿不回欠款。無論是男女朋友,甚至是夫妻、親子間的借貸,都與一般朋友間的借貸相同,法律並不因關係特別而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倘若是詐騙集團利用徵婚圈套,或酒店小姐利用客人被美色迷惑的心理,編造理由借錢或要錢,則視具體個案而論,詐欺罪仍有可能成立。
家暴型態多樣,經濟控制也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