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員打假球是實施詐欺的行為,而賭客因為球員的詐欺行為陷於錯誤,並因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簽賭輸掉),故球員打假球的行為已觸犯了詐欺罪。至於民事部分,球隊所屬公司向張某請求的懲罰性違約金,是依據當初與張某所簽訂的契約中有約定張某應遠離任何涉及賭博之行為,如有違反此約定,則公司可向張某請求每年薪資總額十倍計算的懲罰性違約金。
前職棒投手張某,被控與職棒簽賭集團配合打假球,還為脫產將公寓贈妻,地院宣判中華職棒假球案,張某判二年二月,本案可上訴。又球隊所屬公司提告要張某給付年薪十倍的懲罰性違約金共一千五百萬元,但先求償其中六百萬元,地院認定張某打假球損及球團形象,公司求償金額合理,判張某須賠六百萬元。
近年來台灣職棒打假球事件頻傳,多半球員都是因為聽從組頭的話,故意在比賽中放水,導致不知情的賭客因為陷入錯誤而輸掉賭金。球員打假球是實施詐欺的行為,而賭客因為球員的詐欺行為陷於錯誤,並因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簽賭輸掉),故球員打假球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
球隊所屬公司向張某請求的懲罰性違約金,是依據當初與張某所簽訂的契約中有約定張某應遠離任何涉及賭博之行為,如張某有違反此約定,則公司可向張某請求每年薪資總額十倍計算的懲罰性違約金。民法第252條有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可以減至相當的金額,而衡量違約金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的標準。張某打假球行為,經媒體大幅報導,已經讓公司所經營職業棒球形象於社會大眾觀感不佳,並損及公司的形象,法院在衡諸前述情況後,認為公司請求合理,而判張某應給付該公司六百萬元。
至於球員將房產贈與給妻子,民法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贈與行為無效,債權人可行使代位權,代位債務人請求所有權移轉塗銷登記。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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