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教名師高國華違約,判賠房仲489萬

房子要委託房仲出售,不管是一般約還是專任約,都是屬於定型化契約的一種,差別在於一般委託銷售契約內容並不限定委託者與他人再訂同樣的銷售契約,兩者各有優缺點。

曾因與陳子璇緋聞事件轟動全國的補教名師高國華,去年8月與房仲簽了獨家專任約,低調出售補習班原址,房仲找到買主後,高卻反悔不賣,房仲訴請高國華賠償違約金,即賣價8150萬元的6%,台北地院昨判高國華敗訴,應賠489萬元給房仲;仍可上訴。

法律評析

房子要委託房仲出售,屋主要與房仲簽一般約好?還是專任約好?

根據民法契約自由化的精神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契約版本,房屋買賣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不管是一般委託或是專任委託,都是屬於定型化契約的一種,差別在於一般委託銷售契約內容並不限定委託者與他人再訂同樣的銷售契約,也就是一棟房子可以委託多家房仲同時銷售,但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則是限制委託人不得再與他人簽委售約,即一棟房子簽了專賣約之後,就不可以再與其他房仲在同一時間內簽委售約。

至於簽哪一種約比較好?房仲的觀點是「各有利弊」,沒有絕對。一般人賣房子想賣得快一點,那簽一般約給多一些仲介公司去賣,賣的速度可能快一些,但這一點並非絕對,因簽給太多仲介公司,帶看的房仲也多,有時房子的維護可能會出現糾紛。

專賣約的缺點是,只給一家賣,速度可能慢一點,尤其想中間反悔不賣或是自己有朋友想買,可能都會牽扯到契約被限制住而不能自由處分,但優點是有專人處理,房子品質容易維護,尤其是高價住宅或是頂級辦公室,減少房子遭到破壞的機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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