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越界建築,占用土地人是否需拆屋還地一事,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有規定,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時,法院可以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
葉姓男子96年間緊鄰葉姓鄰居的房屋蓋房子,牆壁和對方的牆壁相連,隔年以侵占到他的土地為由,要求拆屋還地,葉姓男子願以高於公告地價3倍價格購買,但被拒絕。地主向法院訴請鑑界確認侵占約3平方公尺土地後,再訴請拆屋還地。
該處公告地價3平方公尺土地約3萬元,原先葉姓鄰居還訴請賠償100萬元,後來撤銷,僅要求拆屋還地。台南地院法官以拆除牆壁將造成房屋倒塌的危險,已違反公共利益,駁回拆屋還地請求。
越界建築的問題,在我們的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有規定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時,法院可以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所以在本案,法院認為越界占用範圍呈一細長條形,要求拆除部分為兩棟房屋的共同壁位置,勢必影響雙方房屋的結構安全,而且施工難度很高,除耗費大、曠日廢時,且拆除過程還要進行補強措施,並妨礙交通,要支出的勞力、費用及社會成本相當大,且能取回的土地面積不到一坪地,縱使要回土地也無法合併利用,只是增加一狹長畸零地。葉姓鄰居卻主張拆屋還地,對於自身、被告及周遭環境造成的損害,遠大於個人取回土地的小利益,訴請拆屋還地的行為已違反公共利益,達到權利濫用的情形,法院應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免為移去,因此駁回其拆屋還地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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