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主張抵銷是否構成「承認」債權人請求權存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所謂之承認,為認識他方請求權存在之觀念表示,僅因債務人一方行為而成立,是債務人如主張債權人對其負有債務,而以之與自己對債權人所負債務為抵銷時,自可認係對於債權人請求權存在為承認,消滅時效因而中斷;如明知時效已完成,仍為此承認,即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表示。
本案例涉及房屋現住戶基於土地原所有人所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對原所有人而言,是屬有權占用,但此一債之關係上之有權占用,得否據以對抗輾轉受讓土地所有權之現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