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格權,校長販賣個資圖利廠商

受侵害之人亦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行為人請求賠償每人每件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受損害之人若可以證明其受損害高過於上述之金額,行為人最多負責賠償新臺幣二億元。

杏壇再添醜聞,竟有校長為錢出賣學生個資!彰化地檢署接獲檢舉,指稱員林鎮大佳補習班涉嫌與多所學校校長、甚至前教育局長勾結,以現金行賄取得學生個資,包括彰化縣及台中縣市有二十多所學校、高達十萬筆學生個資被「賣」。

業者直言,要取得學生資料並不難,甚至有專人「兜售」,有時一份五千~一萬不等,一筆資料的平均成本約二元,從校長下手反而「成本較高」,每到新生入學旺期,就會有人出來兜售,甚至還分門別類,量身訂作。

 

法律評析

你的個資不再是秘密?個資被賣可索賠

為了保護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

(一)依第三條之一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姓名、電話及身份證字號均屬受個資法保障之範圍,現在被人作為圖利之工具,可依個人資料保護三十四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另外受侵害之人亦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二十八條規定,受損害之人可以向行為人請求賠償,原則上賠償總額每人每一件事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除非受損害之人可以證明其受損害高過於上述之金額,但是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發生之損害,行為人最多只負責賠償新臺幣二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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