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民法第130條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任何權利之行使,均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債務人行使時效完成抗辯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者,即為權利之不法行使,應予禁止產物保險公司發函協商在先,其間一度承認理賠金額上限,並表明願意先行賠付此部分不爭執金額,而且絕口不提時效完成抗辯事宜,嗣後才突然明示拒絕理賠全部金額,並於訴訟進行中提出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其行使時效完成抗辯權,自與「誠實信用原則」有違。
本案例涉及確認繼承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法院有無必要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證據,以期發現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