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139號判決)
原審謂商品本身的損害,可依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規定保護即可,卻未就此項法律見解,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九九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曉諭被害人敘明或補充,即屬可議。即使依原審見解,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規定所可請求之賠償範圍,並不包括「商品本身的損害」在內,惟本件被害人起訴所請求賠償者,除房屋本身之損害外,尚包括其建築物室內裝修因地震房屋半倒而生之損害,此部分原審未說明其取捨意見,殊欠允洽。
某乘客搭乘公車,途中因未司機(已亡故)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前面的聯結車,導致該名乘客右眼視神經病變。乘客除依侵權行為和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外,又另外依消保法地51條規定,請求公車之公司給付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