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侵權行為之認定。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173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僱用人終止僱傭契約因不合法而不生效時,原有僱傭契約即繼續存在,受僱人除能證明僱用人有故意或過失行為致侵害其名譽權或工作權外,不能僅因終止僱傭契約不合法而令僱用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例涉及當事人於離婚事件程序中未追加主張婚姻有法定無效原因,訴請確認,則於離婚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後,能否提起獨立之訴,更行訴請確認婚姻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