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法院於決定分割方法時,各共有人意願之參酌。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0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共有人同意以抽籤方式決定分割共有物時各共有人所分得之位置,乃共有人意願之表徵,自得作為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酌定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依據。苟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以抽籤方式決定各共有人所分得之位置,除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外,共有人即不得於事後再任意翻異,始符誠信原則。
本案例涉及被指侵害專利權之人以其商譽權被侵害,致其公司訂單流失、營業額減少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等規定,請求專利權人賠償其因此所受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