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袋地通行權的規定,民法第787條定有明文,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主張袋地通行權通行周圍土地以至公路。
何文昌與其兄弟共七人,在其父親過世之後,取得坐落於台中市某區某路段的一五九之三一地號土地(地政事務所留有複丈成果圖),其中對於C部分土地面積0.0169公頃土地,有通行權。
【拆屋還地勝訴】地主成功取回被占用土地:一文看懂民法第767條如何保護你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