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436-12條:
第 436-8 條 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77-21條【調解的聲請費與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