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租人沒有要求要給付押金,其實就可以不用給付,也不會影響到租賃契約的成立。當然,如果出租人要求要在簽訂契約時便要給付押金,承租人不願意時,當然契約就無法簽訂了。
為什麼簽訂租賃契約時,房東都會要求要繳押金? 民法裡面有哪個條款有規定必須要繳押金?其實依照現行法是沒有的。 依照過去法院實務見解來說,押金不是成立租賃契約的要件。所以,若簽訂契約時出租人有要求要給付押金時,是依據雙方契約自由原則之下所提出的要求;簡單來說,如果出租人沒有要求要給付押金,其實就可以不用給付,也不會影響到租賃契約的成立。當然,如果出租人要求要在簽訂契約時便要給付押金,承租人不願意時,當然契約就無法簽訂了。
當二房東的效力〈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