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承租人可以直接換鎖,不需給出租人一份鑰匙。但是要記得,搬離開的時候要「恢復原狀」,鎖要換回來,或是要把新鎖的所有鑰匙交給房東,以表彰在租賃關係結束後有歸還使用收益權。
從民法第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條文內容可得知,房子的所有權人(出租人)原本對於房子的使用收益、處分是有絕對的權利的,但是一旦訂立了租賃契約,該「使用收益權」即移轉給了承租人,自身只擁有處分權。 簡單的說,房東的所有權原本包含了使用收益權,但卻因為租賃契約而將其使用收益權移轉了給承租人。也就是說,承租人可以直接換鎖,不需給出租人一份鑰匙。但是要記得,搬離開的時候要「恢復原狀」,鎖要換回來,或是要把新鎖的所有鑰匙交給房東,以表彰在租賃關係結束後有歸還使用收益權。
民法第429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