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子沒有做所有權登記,然後承租人與出租人訂定租約;接著租約到期,出租人未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之後承租人以是自己是屋子所有權人的心態住下去,住滿二十年,中間持續占有這房子出租人也沒找承租人要過房子。
依照民法第769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基本上租約就算超過20年,房子不可能就變成自己的。
例外的情況首先房子沒有做所有權登記,然後承租人與出租人訂定租約;接著租約到期,出租人未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之後承租人以是自己是屋子所有權人的心態住下去,住滿二十年,中間持續占有這房子出租人也沒找承租人要過房子。
最後承租人就可以去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了。
請注意:只是「可以去請求地政機關登記為所有人」,並不是以上要件達成時承租人就當然取得所有權;而且登記時要附上構成以上要件的佐證資料。
民法第455條《租約終止之效力-租賃物之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