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故意買的,成立刑法第349條故買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而若是不知道該物為贓物而買之,因為刑法第12條第2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故買贓物罪並無處罰過失犯,所以被告若確實不知道,若被檢方起訴,可以照實說出來,並不會受罰。
如果檢方認為任何人在這種情形應該去注意,你卻沒發現這種事,而逕自下斷語說你有「未必故意」(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
此時你可以拿刑法學者教科書與六法全書去法庭上,當庭教檢察官看刑法第13條第2項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與刑法第14條第2項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的區別,大膽地告訴檢察官:「我是有認識過失!過失!」。
民法第254~263條《契約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