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可以申請保護令?申請的步驟?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事發生時得以申請保護令:(一)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申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二)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實考量時,可向法院申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三)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可向法院申請通常保護令。
法律有很清楚規定,只要受暴人能提出驗傷單及證人就能申請保護令,當至醫院驗傷時,可與醫生說明妳遭遇的處境,讓醫生以專業的角度替妳檢驗。藉由保護令不但可以避免加害者的騷擾,也能專心和相關團體處理婚姻或子女監護權等法律問題。所以如果一時還不能離婚,那就申請保護令先,至少可以保護自身安全。
申請保護令步驟:‧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可申請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申請,但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並不能擔任申請人。
‧只有緊急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最快在四小時內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
關於弱勢兒童,依現行民法及相關特別法,有何等保護措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