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詐騙的方式取得非法的服務(性交易),會構成犯罪嗎?法院認為若不由國家來追究這樣的行為,反而會導致性工作者以其他手段報復,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因此縱使是詐騙取得不法利益的情形,仍然會有詐欺罪的適用。
台北一名陳姓男子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一名年輕正妹後,以介紹工作為由和正妹見面,最後變成援交一次1萬5千元,做到一半還要求加價5000元無套性交,完事後陳男帶著正妹到超商領錢,竟從後門落跑,正妹一氣之下怒告陳男性侵,事後才坦承遭到白嫖,陳男最後被檢方依詐欺罪起訴,二人以3萬6千元和解,台北地院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刑法上所謂詐欺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乍看之下陳男答應給付2萬元換取性服務,卻在事成之後落跑,應該已經構成詐欺得利罪,那麼爭議到底在哪裡呢?
在台灣,只有在縣市設立的性交易管理區進行性交易不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但實際上全台各地根本沒有地方政府願意規劃這種性交易專區,也就說基本上在台灣從事性交易就是違法的,回歸正題,以詐騙的方式取得非法的服務,會構成犯罪嗎?如此一來不就等同在保障、鼓勵非法行為嗎?
然而實務上在遇到白嫖行為時,仍然會認為已經構成詐欺得利罪,原因在於「雖然『性關係對價』是不法利益,仍不容許以另一個不法手段予以剝奪,否則無異於促使性工作者自力救濟、加深法秩序的混亂。」(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27號)。也就是若不由國家來追究這樣的行為,反而會導致性工作者以其他手段報復,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因此縱使是詐騙取得不法利益的情形,仍然會有詐欺罪的適用。類似的爭議在毒品買賣也會發生,但實務見解稍微分歧,容待後續文章分析。
大學教授利用政府補助款採購器材,是否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