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司法實務上,對肇事逃逸的要求是比較高的,肇事者不單只有留在現場的義務,並必須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例如救護員)知道自己的身分,才不會構成逃逸。若是肇事者單單只有事後折返或是留在現場卻僅隱匿一旁,假裝當路人圍觀,在實務上還是會構成肇事逃逸而有刑事責任。
隨著法治觀念的進步,肇事逃逸屬於刑事犯罪已屬一般人的常識,因此一旦行車時不慎發生事故,最好的做法就是留在現場,協助後續處理,若直接離開現場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不過,倘若駕駛人在肇事以後,雖然離開現場事後又折返,或是雖然留在現場,但卻隱身路人之中未留下任何資料供警方查明,事後抗辯法律並沒有要求他要留下資料或是照顧傷者,這個有返回或是根本沒有離開的行為,應該不算逃逸,是否有理由?
前述的問題,可以從最新的實務見解得到解答,「按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縱肇事者曾返回現場,使自己陷於犯行被發現風險,惟若在現場時未留下任何資料供警方查明,則其返回現場實與逃逸未在場並無不同,否則任何肇事者於事後只要曾停車或短暫在現場查看,不論其有無盡到救護之義務均可免責」---引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36號刑事判決。
由此則最高法院判決內容可知,在目前的司法實務上,對肇事逃逸的要求是比較高的,肇事者不單只有留在現場的義務,並必須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例如救護員)知道自己的身分,才不會構成逃逸。若是肇事者單單只有事後折返或是留在現場卻僅隱匿一旁,假裝當路人圍觀,在實務上還是會構成肇事逃逸而有刑事責任。因此奉勸所有駕駛朋友,若真的不幸發生事故,千萬不要因為害怕後續責任或問題而有逃逸行為,留在現場處理絕對是最好的做法!
被害人的家屬可否請求精神賠償?